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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罚字〔2016〕第002号
2016-12-23 10:48:54
职权名称 |
C4101400 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体罚字〔2016〕第002号 |
处罚事由 |
经营期间,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营业执照号:11010600158216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付来 |
处罚结果 |
人民币5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年11月11日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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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无 |